不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因此除非可以证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量发生变化,否则只能按签订时的结算件执行。
当然如果具有重大情势变更,可以让仲裁机构或法院予以调整之外。至于重大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法解释(二)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章,第二十六条提出的,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不过对于这种情势变更,法院目前适用得很少。
施工合同中的价格结算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可以是想你说的这种一次性包死,也可以是约定工程变更的具体程序,单价标准等等,施工结束后在进行具体的结算。一般小的工程项目,工程量不会存在太大的变化,采用合同价即结算价。如果工程量比较大,或者施工过程中的或有事项过多,可能导致工程量变化较大的,采用约定单价及工程变更程序的方式,最终结算工程款。具体如何约定并不违法,但是合同的约定应当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展,价格结算约定的不合适,会造成双方之间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影响施工进度。
您好,您所述的情况应该属于那种固定价(包死价)的情况,是建筑工程定价的一种方式,并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