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李某的行为构成越权代理。虽然已经撤销其职务,但是他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因为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其代理行为有效,所以乙公司协议有效。但是乙公司如果不想履行协议,可以撤销。乙公司可以向被代理公司要求履行协议,但李某要对被代理公司因履行约定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这哪是经济法案例分析,显然是一道合同法案例分析,如果你非多算一部法律的话,也就是把《民法通则》算上吧。
协议有效。
直接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还需要解释么?
好吧,如果你的案例原题就是这么写的,那默认为乙企业不知道该公司免去李某职务,由于之前四次签订的协议均有效,乙企业有理由信任李某有权代表公司签订软件外包业务协议,那么就构成了合同法第49条的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