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与其在中国担任的职务以及在中国停留的时间相关,比如:来中国担任代表处的代表,或担任外资公司高级管理职务;或者其在中国停留时间超过183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外籍个人计算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除按月减除费用2000元以外,还可享受28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2800元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执行。
这种情况与其在中国担任的职务以及在中国停留的时间相关,比如:来中国担任代表处的代表,或担任外资公司高级管理职务;或者其在中国停留时间超过183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外籍个人计算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除按月减除费用2000元以外,还可享受28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2800元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执行。
这个与其在中国担任的职务以及在中国停留的时间相关,有可能会就该部分收入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来中国担任代表处的代表,或担任外资公司高级管理职务;或者
其在中国停留时间超过183天,一定会被要求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只要其在我国境内没有达到183天的限制,其就其在国外的收入来源无需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他是非居民纳税人,我国对无住所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
对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可归纳为下表: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以内 非居民 √ 免税 × ×
90日(或183日)~1年 非居民 √ √ × ×
1~5年 居民 √ √ √ 免税
5年以上 居民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