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可不可以设计在地下室?

2024-12-20 0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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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
一、规范中对消防控制室的要求是可以设置在地下一层的(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4.4和你所提及的《高规》4.1.4对应条文),但规范在地方性法规面前还是要屈服的,目前许多城市都不允许设在地下室,这在图纸报审期间就被控制了,所以凡正规设计院出的图纸,消防控制室均在首层,这一点起码在北京是被强制执行的。另:对消防控制室的设立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本没有提及。
二、在发生火灾时,消防控制室里的人员是最后撤离现场的,规范要求的“首层直通室外”便是针对这点考虑的,以利于消防指挥人员迅速方便的撤离火灾现场;当首层不具备没有条件进行设置时,也可以设在地下一层,要这是有条件的:
1、对于低层多层建筑,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必须本规范第7.2.5 条的规定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第7.2.5 条的规定如下:“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设置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隔墙和0.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对于高层建筑,根据《高规》4.1.4条要求:“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回答2:

可以。
根据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4.4条,第二款,消防控制室宜设于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按本规范第7.2.5规定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回答3:

消防控制室不可以设计在地下室。 宜设在地面层,门开向疏散区。

回答4:

可以。
根据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4.4条,第二款,消防控制室宜设于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