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2024-12-22 16: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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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

  • 对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有两个复议机关,即可以找上一级主管部门,也可以找同级政府,二选一。例如,甲对宁波市公安局的行为不服,即可以找宁波市政府复议,也可以找浙江省公安厅复议。但是这部分有一个点需要注意,就是垂直领导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只能找上一级主管部门复议,这些部门分别是海关,金融,外汇,国家安全机关以及税务,例如对宁波市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只能找浙江省国家安全机关复议。这里还有一个部门比较特殊,就是税务部门,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则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这几个城市分别是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 二、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不含省)

  • 如果对于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不含省)的行政行为不服,则向上一级政府复议,例如甲对温州市政府的行为不服,直接向浙江省政府申请复议即可。

  • 三、省部级单位

  • 对于省部级单位的行政行为不服,直接找本机关复议,例如对浙江省政府的行为不服,直接找浙江省政府复议;对公安部的行为不服,找公安部自己复议。这个地方是个例外规定,前往不要想当然的认为省部级单位的复议机关是国务院,而是“自我复议”。

回答2:

  这个问题那真是相当宽泛啊哈哈。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对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回答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一级的政府是没资格进行行政复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