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爱的团组织: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我知道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进入初中后,我思想上要求进步的愿望变得非常迫切。当我看到同学们佩戴闪闪发光的团徽,心里就羡慕不已。
学校团委经常组织团员到车站、街头参加公益劳动。到敬老院帮助老人打扫卫生,开展多种有益于思想学习和愉快身心的活动。这些活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赞扬和老师同学的好评。这一切使我对团员产生了敬佩之情和学习他们的要求。于是,我主动参加了团章的学习小组,学习团的基本知识,进一步明确了共青团的性质和宗旨,我加入共青团的愿望更加强烈了。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行动指南,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全团,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它团结全团各族青年,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而奋斗。不仅如此,共青团还团结带领广大青年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造就了早日成为光荣的共青团员,我要更加自觉地严格要求自己,刻苦磨练和提高自己,认真学习,陶冶情操,锻炼体魄,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接受团组织的考验。
如果我光荣地加入共青团,我会认真地履行团员的义务,做到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除此之外,我还应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如果我未能录取也不用灰心,应该在实际的行动中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不断地进步。继续创造条件争取。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构建“三位一体”青少年维权岗工作机制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峰峰矿区总人口53万,辖区内现有中学(含职业高中、技校)62所,在校生61788人;小学35所,在校生32388人。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多年来,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始终把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作为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他们立足检察职能,摸索出一套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做到“办理一案,挽救一片”,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02年被命名为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2003年被命名为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对创建青少年维权岗工作的领导
矿区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区委“办实事”工程和“一把手”工程来抓,与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同研究、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院党组多次专门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讨论,做出具体安排,成立了以党组书记、检察长王爱民为组长,副检察长田付国为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科和其他相关科室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侦查监督科,并在侦查监督科、公诉科设立了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办案组,指定专人负责维权岗的各项日常工作。为使创建工作取得实效,该院结合工作实际,印发了《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方案》,对开展这项活动的内容方式、条件标准、措施要求和实施步骤做了明确的规定,实行责任目标量化管理,层层签订责任状及奖惩制度,从组织和措施上保证了青少年维权工作经常有序的开展,促进了创建青少年维权工作的整体推进。
二、立足检察职能,大力加强“青少年维权岗”建设,切实把创建活动抓出成效
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对青少年维权的目的所在,也是检察机关自身职能的要求。几年来,矿区院本着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办理各类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同时,还特别注意预防教育工作,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通过一案,教育一片,使广大青少年能够从小就受到良好的法制教育,养成自觉遵纪守法、远离违法犯罪的良好习惯。在履行自身职能的过程中,他们把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直当作刑事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实践中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维权措施。
1、严惩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进一步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矿区院始终把办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作为切实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尤其对教唆、引诱青少年违法犯罪、抢劫伤害青少年等恶性案件,坚持从严、从快查处,有效的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促进了青少年维权工作的深入开展。2003年至今,矿区院共受理提请批捕的伤害青少年、奸淫幼女等严重侵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犯罪案件135件166人,经审查批捕135件166人;受理移送起诉的此类案件122案142人。经审查,起诉至法院108案126人。
2004年5月15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李某、籍某等人,趁陈某同学樊某(14岁)的父母上班樊某一人在家之机,闯入其家实施抢劫,并用事先携带的凶器威胁樊某说出藏钱的地方,劫得人民币100元、照相机一架和活期存折一个,后取走现金810元,并胁迫樊某与其三人一同出走。接到樊某父母的报案,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陈某、李某、籍某等人抓获归案。此案报捕的第二日,就依法从快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李某、籍某做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在严厉打击各类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犯罪行为的同时,矿区检察院还大力加强了校园以及周边环境的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省综治委《关于开展集中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他们结合办案实际,研究制定了工作方案,扎实有效地开展了校园及周边环境的专项整治工作。他们联合公安、工商、教育、文化、建设、教育、共青团等部门,对问题相对突出的重点区域进行了专项整治,对歌舞厅、游戏厅、录像厅、迪厅、网吧等“四厅一吧”为主的文化娱乐场所进行了统一清理整顿,对校园周边摊点、交通秩序、治安环境进行了重点整治。2007年,通过在工作中和实地调研发现,针对涉及网吧、网络犯罪现象有急剧上升的趋势,该院及时制定了《治理网吧青少年犯罪事实方案》,并主动与公安、文化等部门联系,对区内的网吧进行了专项清理和整顿,通过清理、整顿使网吧及网络犯罪明显减少。
2、创新工作机制,确保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落到实处
一是坚持“三至上”原则和“五个一”办案制度。即:只要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就一定要启动维权机制,改变讯问、询问方式,落实监管制度,履行权利告知义务的“维权至上”原则;只要是未成年人犯罪,罪行轻微,能挽救的坚决挽救,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的“挽救至上”原则;查清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成长的环境和背景、认罪态度和危害程度的“帮教至上”原则。根据未成年人心理特征,指定一名经验丰富的女检察官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实行“一案一登记、一案一走访、一案一谈心、一案一份悔过书、一案一回访”的“五个一”制度。通过建表立卡,走访学校、家长等形式,搭起学校、家庭、检察机关“三位一体”的预防网络,使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坚持用谈心的方式提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审过程中坚持以宣传法律和帮助教育为主。根据未成年人犯的身体特征、心理特征、家庭环境、成长过程、犯罪原因等进行分析、研究,结合犯罪情节,做出相应的决定。在审查一起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未成年人抢劫(未遂)案时,因改变了讯问方式,使该嫌疑人主动交待出自己实施抢劫的真实原因和实施抢劫的目的。结合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案情,经认真讨论,依法做出了其行为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不捕决定,该案移送起诉后,公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做出了不起诉决定。此案的处理不仅给了该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起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是坚持“一二三四”工作方法,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挽救。一是“告知”,即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二是“见面”,即要求办案人员必须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家长及所在学校或社区负责人见面,了解其一贯表现,有针对性的开展个案预防;三是“查清”,即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犯罪原因和家庭情况,深挖其犯罪的思想根源,以便准确定罪量刑和从根本上清除犯罪病灶;四是“不捕不诉”,即对犯罪情节较轻、具备监护条件、已签订帮教措施的初犯、偶犯、胁从犯、被教唆犯罪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都作不予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2006年5月,在办理刘某抢劫一案时,主办检察官发现刘某的学校、邻居和同学一致反映刘某曾是一名勤奋好学、成绩优秀的学生,由于父母离异,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在坏人的教唆下参与了抢劫。为此,办案人员本着惩罚与教育、挽救相结合的方针,经报检察委员会同意对刘某作了不起诉决定。同时,组成了由本案捕、诉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参加的帮教小组,同刘某的父母和所在学校配合,定期对刘某进行帮教,使其认识到自己犯罪的严重性,真心悔悟,重新做人。
三是坚持“三见面”和“三必谈”制度,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关爱体现在诉讼中的每一个环节。“三见面”是指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长见面,详细了解其走上犯罪道路与家庭环境、成长经历、家庭教育的关系;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老师见面,了解其平时学习表现,思想、价值观念,以及学校在管理教育方面的状况;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住所地居委会和派出所见面,听取群众反映,了解其平时交友情况,摸清外部环境对其走入歧途的负面影响。“三必谈”是指对需要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入所必谈、捕后必谈、出所必谈制度,以及时了解在押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对其开展主动帮助。如16岁的周某因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后,办案检察官多次到看守所与周某沟通,检察官让他了解了父母对他的爱和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危害,周某最终流下了忏悔的眼泪。
3、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诉讼权利
矿区院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对公安机关是否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通知了监护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时有没有监护人在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或违法取证、有无徇私枉法的行为等侦查活动依法实行了监督,对监管场所是否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押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法院所作判决、裁定是否正确等均依法实行了监督。
三、延伸检察职能,强化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
长期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既不能“一捕一诉”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如何延伸检察职能,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跟踪帮教转化工作,是保证检察工作社会效果的关键措施。正是在这一工作理念的指导下,矿区检察院对于被批捕、起诉的未成年嫌疑人,充分利用讯问、公诉之际论理说法,帮助他们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促其认罪伏法,增强法律意识。同时,做好判决后的跟踪教育,对判处缓刑或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犯,实行跟踪回访、帮教,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问题,避免其回归社会后重蹈覆辙。
对于不批捕、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则坚持落实跟踪帮教制度。该院积极与区综治办、司法局等部门协调,建立了由镇综治办、司法所为主体、村、社区居委会共同参与的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犯罪三级帮教组织。为保证帮教工作效果,及时掌握被帮教人的思想动态,矿区检察院建立《未成年人跟踪矫正卡》、《跟踪帮教卡》、帮教档案,积极动员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帮教。每一名被帮教对象的转化情况与干警工作考核、晋升职务和评先评优相挂钩,定期检查被帮教对象的学习笔记,听取他们的思想汇报,走访群众、居委会,调查被帮教对象现实表现,积极与学校、单位、社会联系,帮助解决被帮教未成年人重新就读、就业问题,消除社会、家庭的歧视心理,以热心和真心温暖、感化、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人,使他们消除自卑心理,重新树立新的生活目标和学习工作的信心。
2007年,矿区院受理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一起在校未成年人涉嫌故意伤害(重伤)罪的案件,经审查,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存在防卫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着教育、挽救的法律精神,该院做出了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的决定。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起诉之前,侦监科干警多次对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监护人回访,从法律规定、社会危害性、个人前途发展等多方面对其进行教育,他们的做法使家长及其本人深受感动,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到了在学校认真学习,在社会遵纪守法,并和家长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
让人欣慰的是,从2003年至今,经该院处理和帮教过的失足青少年已经达到了56名,被帮教对象已经全部重返学校或成为了社会的有用之才。
四、发挥检察优势,从源头预防青少年犯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矿区检察院充分发挥主力先导作用,实行预防工作延伸,与政府、学校、家庭密切配合,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推动社会化预防,形成立体化维权网络,真正把维权工作做实做透,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播洒出一缕缕“金色阳光”。
2003年以来,该院和春光中学共同建立了“青少年维权基地”并先后与辖区内5所中、4所小学建立了预防工作联系点,设立了维权室9个,帮助学校设计思想政治教育方案,定期为学生上法制课,开展普法教育。该院检察长、主管检察长亲自带队,深入到春光中学、邯郸市第十三中学、十四中学、区第一小学等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学生们看过《为了明天》、《人生起跑线上的警示》等法制教育专题片后,写出了深刻的观后感,并通过形式多样的主题班会、模拟法庭、法制小报交流心得体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03年至今,该院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先后开展法制讲座30场次,举办学习专栏20次,知识竞赛8次,组织服刑罪犯现身说法5次,对有不良表现的青少年重点谈话130人次,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突出的成效。
同时,矿区检察院还将教育和预防工作进一步向家庭延伸。一方面主动派检察干警,登门开设家庭教育课堂,向学生家长宣讲《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印发了《家长,请履行起你的法定职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十点须知》等宣传手册,与家长交流争取教育子女的方式方法,防止学生因不当教育产生逆反心理而诱发违法犯罪,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另一方面,监所检察部门定期举行在押未成年犯与父母、亲属的集体约见会,详细向未成年犯父母通报了他们子女在看守所中的生活和思想状况,共同探讨了未成年犯的犯罪原因,分析了家庭教育对其犯罪的影响,以及今后如何对未成年犯进行矫正。未成年犯父母心情激动,问长问短,特别是当看到问卷调查“有话对父母说”中的话以后,有的泣不成声,有的悔恨交加,他们纷纷请求检察官要对他们的子女好好教育,好好开导,并让检察官给他们的子女带去书面或者口头嘱咐,要他们听检察官的话,好好反省,好好改造。
他们还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成因、加强维权、帮教措施开展深入调研,与共青团、教育局、公安、法院等开展定期工作交流,通过总结、交流和调研,撰写出有深度的调研报告,为党委、政府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决策参考。2003年以来,矿区检察院开展送法下乡、送法入校23次,与在校生家长登门交流200多人次,撰写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题工作报告15篇,为推动全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矿区检察院和团区委一起在峰峰公众信息网和峰峰教育网上设立的“检察有约”园地,为青少年及其家长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青少年维权工作实施方案。
以上是矿区院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一些经验和做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路还很长,在今后的工作中,他们将进一步完善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三位一体”青少年维权岗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作用,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做出积极贡献!
我知道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进入初中后,我思想上要求进步的愿望变得非常迫切。当我看到同学们佩戴闪闪发光的团徽,心里就羡慕不已。
学校团委经常组织团员到车站、街头参加公益劳动。到敬老院帮助老人打扫卫生,开展多种有益于思想学习和愉快身心的活动。这些活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赞扬和老师同学的好评。这一切使我对团员产生了敬佩之情和学习他们的要求。于是,我主动参加了团章的学习小组,学习团的基本知识,进一步明确了共青团的性质和宗旨,我加入共青团的愿望更加强烈了。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行动指南,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全团,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它团结全团各族青年,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而奋斗。不仅如此,共青团还团结带领广大青年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造就了早日成为光荣的共青团员,我要更加自觉地严格要求自己,刻苦磨练和提高自己,认真学习,陶冶情操,锻炼体魄,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接受团组织的考验。
如果我光荣地加入共青团,我会认真地履行团员的义务,做到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除此之外,我还应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如果我未能录取也不用灰心,应该在实际的行动中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不断地进步。继续创造条件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