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上海的赔偿标准是:社保给予一次性伤残补贴6个月上海2010年度的平均工资,一次性医疗补贴3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已经辞职企业应该付给你一次性就业补贴3个月!合计12个月的上海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2月14日至9月15日的工资。
纵横法律网 赵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