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这句话怎么理解呀?

2024-11-26 03: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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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其中:
1、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唤告育业、娱乐业以及服务业劳务;
2、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形成的收入;
3、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4、不动产在建工程:是指新运携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上述不动产的工程。
增值税应税范围中的“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将自产的或者委托加工后收回的货物用于以上这些项目,虽不满足有偿转让所有权的条件,但根据规定也要视同销售货物和悄明,需要征收增值税。

回答2:

这句话是针对计算销项税的,比如公司将自产的产品用于赠送员工,但是公司并没有收入,但扰蔽还是要交销项税,在账务缓袭州处理上要反禅则映出应交的增值税,这也就是视同销售!

回答3:

  举例:
  将自产困尘产品用于自隐尺答建厂房,就是视同销售
借:在建工程(金额为自产产品成本*进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进项税额转出
  将单位自己生产的钢管用于扩建办公楼,单位就灶慧将该批钢管当做销售按销售价格来交增值税。这就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