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法律从业人员帮忙回答农村房屋共用墙体纠纷问题

2024-12-26 16:36:58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原已同总共用墙体并互相补偿,所以对方的做法是合法的。但因当时没有考虑全面,基于情分上考虑,给予适当的利益回报是可行的,也合情合理。但这情与法在处理上已经变成两个主体了,希望能互相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功,还是讼于法律来解决。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开发商在销售完所有可销售面积后,就不享有对任何房屋以及建筑的所有权,整栋楼盘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用。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服务于整幢楼宇的共用部位,不具有独立性。在开发商将所有可销售面积销售给业主之后,即将所有公共部位同时出售给全体业主,全体业主共同拥有这些房屋以及建筑。开发商不再享有对任何房屋及建筑的所有权,因此无权对公用部位进行处分。
  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中规定: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因此,业主购买的商品房面积中已经包括了公用部位的面积,开发商无权对其进行处分。如果开发商擅自将共用部位转让给他人,就侵害了所有业主的权益。
  小区的共用部位归全体业主所有,其处分必须经过全体业主的决议。即使开发商没有销售完所有房屋而享有对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擅自将小区的共用部位转让给他人。

回答2:

这是民事纠纷的问题,应该在所在的乡村的镇的政府的民事纠纷管理部门来负责调解。具体做法是:1-问题反映到乡一级政府后政府的管理人就要调查,2-政府人员将调查结果报送主管领导,3-有乡一级政府对双方的当事人进行协调解决,4-通过调解制定协议后双方签字。如果民事调解不了就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诉讼。

回答3:

原有墙体使用权归你家,所以墙体面积应当归你家,但对方建墙费用也有出了一半,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说得俗一点,拆下的墙砖邻家有一半的份,但墙体所在土地他没份。

回答4:

是自己的东西当然可以做主了,没收他使用费就算好了,还想赚便宜。
真是人心难测
把粘土砖费用计算清楚,该给的给,别再混杂了。
清楚后告诉他自己累墙去,不然就收使用费!

回答5:

你家虽有宅基确权证明,但你家已同意答应共用墙体并互相补偿,所以,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房屋测量的有关规定,对方这样的主张是合法的。只是当初你们没有考虑过这事的严肃性而基于情分,现对方如果承认的话,他也应该给予你们情分上的利益回报是对的!但这情与法在处理上已经变成两个主体了,希望你们能互相协商此事,别要搞的互相没了情面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