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
《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运输红松、落叶松、樟子松种子,须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种子运输证》,否则,铁路、公路、民航等部门不得承运。
审批条件:
《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林业生产用种由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和森林经营单位统一经营。经营单位所经营的种子必须附有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种子产地和品种证明。
前置审批:
无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审批程序:
受理、检疫收费、发放省内运输种苗运输证、办理出省种苗运输许可证。
审批时限:
即时办理。
申报材料:
(一)持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的林木种子运输介绍信;
(二) 县以上检疫部门办理的林木种子检疫证;
(三) 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木种子产地和品种证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流程:
第一步:到当地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开具林木种子运输介绍信;
第二步:到当地县以上林业种苗管理部门,办理林木种子产地和品种证明;
第三步:到县以上检疫部门办理林木种子检疫证;
第四步:携带上述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35号窗口)办理林木种子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