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帮忙解决下~谢谢~

2024-11-26 06: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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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1(1)已超过诉讼时效。债务到期是从1988年8月27日到1990年9月,却没有中断、中止情形,故已过两年诉讼时效。
  2(2)王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是对债务的确认,该债务时效重新计算。
  (3)张某的主张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应视为没有利息,故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二)D.甲雇人耕田在主观上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在客观上给乙带来利益,给自己带来损失,构成不当得利
  (三)1.不正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正确
  五、1.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1)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合法。强制执行后李退出合伙,但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回答2:

(一)1(1)已超过诉讼时效。债务到期是从1988年8月27日到1990年9月,没有中断、中止情形。
2(2)王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是对债务的确认,该债务时效重新计算。
(3)张某要求王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的主张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但张某请求王某支付10月31日前的借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张某可以索要11月1日以后的利息,这是逾期利息,可以加倍主张。
(二)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1、甲欠乙500元,其好友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甲不属于不当得利,因为甲得到这500元是基于甲乙之间的欠款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
2、甲大学新建小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价值及房屋租金因此大幅上涨
居民乙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乙没有造成他人损失。
3、甲用拾得的100元钱还了之前其所欠乙的债务
这个题在很多考试里都出现过,但问法有歧义。如果看前半句,甲将拾得他人遗失的财物,处置给第三人,属于侵占,甲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因为甲的获利没有法律依据,且造成他人损失。但后半句,乙是因为与甲之间有合同关系,所以乙不成不当得利。
4、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家的数亩待耕之田
乙构成不当得利。乙家的地被耕,没有法律依据,又造成了甲家耕地费用的损失。
(三)1.不正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正确
五、1.合伙企业名称为:“仁爱贸易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公司但不得出现有限字样。
2.(1)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其内部约定对内有效,对外无效。
(2)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合法。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被全部执行后,李某应退出合伙,但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回答3:

1、因为诉讼时效自约定的还款时间开始计算。王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行车对债务的再次确认,诉讼时效从该时重新计算;张某的主张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但张某请求某支付借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2、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家的数亩待耕之田。因为乙得利,但无法律上的依据,但乙也无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