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规定说的很清楚了,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大概应该发 原来的工资;建议请律师详细咨询
要看你在那个地方了,每个地方的政策法规不一样,还有就是公司应该有工伤管理制度,看看上面关于员工受工伤期间的工资保障和生活费是怎么核算的,不合理的话可以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如果评了伤残等级,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如果还没做伤残等级鉴定的话,由原公司按原收入的平均工资给,如果做了鉴定,就由社保局按你公司的缴费工资给的,差额由原公司给。
不知道你这个疗养是怎么来的 治疗期间肯定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