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的产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因此,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应当以产权人的名字为准。房子的产权人是男方母亲,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的时候不能分割非夫妻的财产,你无权进行分割。
装修和家电钱是女方出的(也是婚前),装修属于添附行为,你需要证明装修的钱确实是你出的。由于添附(装修)本身与主物(房产)不可分割或分割后毫无意义和价值,男方母亲作为房产的物权人,由于女方的添附行为获得了利益,应当对女方进行适当的补偿。
但是,由于装修添附本身存在使用、消耗的贬值,因此,女方不可能完全拿回装修款,因为,装修虽然是一种升值房产的行为,但当时女方也是装修的受益方(实际居住人),女方对房屋的装修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增加夫妻两人居住的舒适度,而不是为了给男方母亲免费装修房子,因此,一般认为,女方只能要求适当的补偿,无法获得完全的装修款。当然,不能排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产生不同的解读,也可能有法官认为应当全部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的问题,不能绝对化。
对于动产分割(本案中的家电),如果女方能证明是其婚前购买的,或男方在法庭上认可女方的说法、或在离婚协议中认可,就属于女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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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的情况上看,对你相当不利,你需要索回的个人财产,多数情况都是由你来举证,如果你举证不能,而对方又不承认,就可能变成夫妻共有财产平均分割了。
而且,女方支付装修款,男方出房却是母亲的名字,这就等于男方只是在结婚的时候让你居住他们的房子,还要你出钱装修他们的房子,如果离婚,你连装修都是贬值的,房子也与你无关,当初你结婚的时候太善良了,太相信你们的婚姻能白头到老了。
你现在不仅心真的受伤了,财产估计也要受伤,虽然十分同情你,而且很想在法律角度给你帮助,但是,法律只能追求程序公正,无法实现所有的实体公正,无法解决现实中所有的问题。很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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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么说,祝你幸福吧,钱财总是身外物,如果你真的离异了,希望你能很快找到真心对你好的终身伴侣,易得无价宝,难得有情郎。就算财产受伤了,只要得到真爱,这些损失又有何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