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入差旅费,需以下手续:
1、住宿费发票.目的地一般没有发票,只能打印纸质证明材料,财务人员告知,可付刷卡明细以示证明.按实际天数采用统一的报销额度进行住宿费的报销。
2、机票和往返途中的其它车船票.如果订购机票无法使用公务卡,记得采用财务转帐的方式,否则,报销会很麻烦。
3、上级外事主管部门同意的批件(复印件也可)。
旅行社的票据是可以报销。
扩展资料:
差旅住宿费标准:
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规定,部级官员出差北京,住宿费标准每天限额为1100元,司局级官员每天限额650元,其他人员每天限额500元。部级官员赴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大连、吉林等地,住宿费标准每天限额多为800元。
交通费:
如果坐飞机出行,省部级干部才能坐头等舱,司局级和其他干部只能坐经济舱。乘坐火车的情况稍微复杂一些,县处级及以下干部只能坐硬座、硬卧,高铁二等座等。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超标”乘坐了交通工具,比如县级干部坐了飞机头等舱,那么差价需要自己补上。
出差在外,少不了打车或者坐公交。市内交通这方面,不同级别干部的标准没有差别,都是一天80元包干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差旅费
我也在找,目前还不太明确,不过具体手续你可以参考下面这个文件,或许有一定的收获。祝尽早找到答案。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外出学习
考察参观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机关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外出学习考察参观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平阳县委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坚决制止借外出学习参观考察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行为,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重申和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切实规范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
(一)严格执行外出学习参观考察费用总额控制制度。各地各单位要在核定的公务外出学习参观考察费用控制总额范围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公务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要严格控制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批次和人数,严格控制由学会、协会、培训中心等组织的一般性学习、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严禁以开会、学习、考察、培训、学术研讨和交流等活动名义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对自行组织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的,要明确学习参观考察的时限和地点,活动时间一般要控制在一周以内,驻留城市一般不得超过三个。经审批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的,不准擅自延长日程、改变路线、增加地点或中途滞留。
(二)严格执行学习参观考察审批和备案制度。审核审批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公务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的必要性、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行程安排的合理性严格审核,切实防止以公务为名,行公款旅游之实。
集体组团(人数在三人以上)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的,要事先填写《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审批表》,由主办单位或牵头单位按规定报批。县人大组团的,由县降低公务消费支出节约行政成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节支办)受理,并根据单位本年度公务外出学习参观考察费用支出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经县委组织部、县人大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县委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县纪委(党风室)备案。县政协组团的,由县节支办受理并初审,经县委组织部、县政协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县委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县纪委(党风室)备案。乡(镇)组团的,由县节支办受理并初审,经县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县委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县纪委(党风室)备案。县直党群部门组团的,由县节支办受理并初审,经县委组织部、县委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委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县纪委(党风室)备案。县直政府部门组团的,由县节支办受理并初审,经县委组织部、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委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县纪委(党风室)备案。
参加由上级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的,组织单位未报批的,按上述程序报批后,报县纪委(党风室)备案;组织单位已报批的,由参加单位携上级组团的相关审批表和文件依据的复印件,报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党风室)备案。
个人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的,县管领导干部按上述程序报批,并报县纪委(党风室)备案。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的,乡(镇)由组织办提出初审意见,经乡(镇)纪委审核,报乡(镇)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县纪委(党风室)备案;县直部门由政工科(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经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审核,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县纪委(党风室)备案。
(三)严格执行学习参观考察报告制度。集体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结束后,考察团(组)必须在10日内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提交学习参观考察报告,并报县纪委(党风室)备案。参加由上级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学习参观考察活动的,应及时向本部门党委(党组)汇报有关学习参观考察情况,并记录在案。
(四)严格财务审核报销制度。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全县统一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和外出学习参观考察预算经费标准开支,报销必须附《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审批表》、文件依据、备案回执。对未经审批同意的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对市、县有关单位组团的,不得用市外的旅游社发票报销。
(五)严格执行请销假报告制度。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执行外出请销假报告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外出回平后要按程序及时销假。
二、加强审批管理,切实规范党团活动。
党支部、工会、团委、妇联等组织的活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严格控制外出时间、人数、费用,原则上每人每年参加一次,外出占用上班时间一天,人均费用不得超过600元。党团活动组织外出的,按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程序报批,并报县纪委(党风室)备案。
三、加强备案管理,切实规范干部职工疗养活动。
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工会积极分子等干部职工疗养,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出国境。各单位安排职工疗休养的人数一般控制在职工总数的3%左右,每人3年内只能安排一次,并实行费用限额报销。县总工会、县人事局安排相关干部职工疗养活动按规定审批后报县纪委(党风室)备案。
四、加强计划管理,切实规范培训活动。县直各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按规定审批,培训计划报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党风室)备案。培训期间确需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的,由县节支办受理并初审,经县委组织部、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委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县纪委(党风室)备案。对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业务培训计划,要严格控制参训人数,不得安排无关人员参加培训,不得将培训任务指标下达给乡(镇),严禁以岗位培训、任前培训、业务培训等为由,用公款组织外出旅游。各单位召开的各种会议,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安排在本县范围内召开,不准跨区域举办会议,不准借开会之机用公款组织外出旅游。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县节支办、县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的审核把关;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报销制度;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外出学习参观考察中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员,要按照党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社会团体及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参照执行本规定。
七、本规定所称的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是指国内范围,包括外出学习参观考察、外出学习培训或参加会议期间组织单位所组织的参观考察活动、外出党团活动。因公出国(境)活动依照平委办〔2008〕163号文件执行。
八、县直各单位要按照本规定要求,制定对下属单位干部职工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管理的实施办法,各乡(镇)也要参照本规定,督促村(居)制定对村(居)干部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管理的实施办法。
九、本规定由中共平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平阳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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