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在实践层面上,如果你事后去取车,而且明确了是你的责任的话,那么这笔钱一般是由你出的,法律是那样写,但实际中不这么做。
按对法条的理解:拖车费属于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要由被执行人承担。而停车费如果属于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当然要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强制措施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是对的,但是行政机关的办公费用是全体纳税人交的,若个别个体违章产生的拖车费要分摊到全体纳税人身上,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