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需要的资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比如身份证,户口薄的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比如房地产买卖合同书、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等。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7、房屋属于政府福利性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8、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9、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0、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房产过户注意事项
1、如果是法定继承房产的,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如果是遗嘱继承的,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如果是房屋是赠与过户的情况,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4、如果房产的所有权转移涉外或者涉港澳台的话,那就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5、在办理房产公证时,要注意除了证明遗嘱、赠与书或委托书等单方法律行为,可以在遗嘱人、赠与人或委托人住所地办理外,其他的都应在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
6、还有要注意的一点是,经公证后需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在出具公证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逾期提出申请者应说明原因,房地产管理机关会视情况予以办理。
卖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土地证、房屋买卖合同。
注:卖方的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签字。
买方:身份证、户口簿、当事人亲自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签字。
过户费用如下;
(1)契税;90平方米以下头次购房的按1%缴纳;90—140平方米按房价1.5%缴纳;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
(2)营业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5.5%缴纳。
(3)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
(4)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
(5)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交纳
(6)房屋产权登记费:80.00元。
(7)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0.5%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