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高分

2024-12-22 01: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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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一个问题:新的劳动合同法实行以后,员工辞职以后公司不是一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倘若你是上述情况之一提出辞职的话,公司是需要给与你经济补偿的,并且这补偿也是有一定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倘若你只是无缘无故辞职的话,公司是不会对你作出经济补偿的。

第二个问题: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就是公司没有跟你签订劳动合同与没有帮你买社会保险。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你有权向公司追讨三年来没有支付的二倍工资。
其次,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所以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要求责令你的公司帮你补交三年来的社会保险费。

第三个问题是:如果你是今年八月十七日签订合同的话,遇到《劳动合同法》中的情况,还没能适用,因为《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才实施,但关于你的社会保险费问题可以根据《劳动法》来解决的。

回答2:

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员工辞职后公司给于经济补偿的条文
可以要求的
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