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行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划分 详见哪个法律法规???

2025-03-19 09:00:55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要对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很明确,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第四款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回答2:

有关具体责任的划分在于每个省的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中会有详细规定。
一般而言,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事故,全责一方承担100%,主责承担70%,次责承担30%;
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先由对方交强险限额(医疗费10000元,伤残死亡赔偿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赔偿,超过部分也按上述比例承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事故,机动车一方先按交强险限额(同上)先赔,超过部分机动车主责承担80%,次责承担40%。
具体情况应该具体分析,而且各地的处理也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