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切的说 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追缴 走刑事诉讼程序 = “ 信用卡诈骗”
特征解释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骗取信用卡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根据《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四十六、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去公安局报案,公安可通过银行监控系统等途径帮助找寻取钱人,有可能找到线索,如果不能通过取钱人的准确身份信息找到其本人,你这钱是很难追得回来的。(比如只能找到头像知晓其外貌但无法取得其相关信息就无从下手)
从录像及取款记录看取款人的行为,如果是那种卡也没插直接取钱的,有盗窃的嫌疑。从他继续取了8000,取到不能取为止来看,主管恶意比较大。追回的话很难,看运气。还要看你当时取款之后ATM有没有作出保护性吞卡、提示音等动作,可以尝试告一下银行,机会一般。还有就是你有没有证据表明你事前不知道银行卡一天能取超过12000元,有强烈证据的话,也可以告银行。
算是盗窃 但是人海茫茫即使有照片上哪里去找这个人呢,即使报案了,金额不大,警察给你立案了蛋也不怎么去调查
报案,积极配合警方破案。也可通过学校或发动同学查找此人,如找到必须立即送警方处理,切不可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