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是一般纳税人,但选择了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