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村要盖新民居,占到了我家的桃树地(有土地承包合同30年),可是听说这种占地只给一次性补偿,而且是只给6年的,这样的补偿是法律规定的吗?能说明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文吗?谢谢!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