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筹划的问题。<br⼀>急!!!!!!!

2024-12-19 04: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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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A:让利20%销售;B:赠送20%的购物券;C:返还20%的现金。
假如以销售一万元的商品为基数,分析其具体商业运作过程中的涉税问题,具体计算如下:A方案:让利20%销售商品。
因为让利销售是在销售环节将销售利润让渡给消费者,让利20%销售就是将价值10000元的商品作价8000元(购进成本为含税价7000元)销售出去。
假设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税利情况是:应纳增值税额=8000/(1+17%)×17%一7000/(1+17%)×17%=145。
3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8000/(1+17%)-7000/(1+17%)]×33%=282。
05(元) 企业的税后利润=8000/(1+17%)-7000/(1=17%)-282。
05=572。
65(元) B方案:赠送价值20%的购物券。
也就是说购满价值10000元的商品,就赠送2000元的商品,该业务比较复杂,将其每个环节作具体的分解,计算缴税的情况如下:销售10000元商品时应纳增值税=10000÷(1+17%)×17%一7000÷(1+17%)×17%=435。
90(元) 赠送2000元的商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应纳增值税=2000×(1+17%)×17%一1400×(1+17%)×17%=87。
18(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435。
90+87。
18=523。
08(元) 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获得购物券居于偶然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发放购物券的企业应该在发放环节代扣代缴,如果企业末代扣代缴,则发放企业应该赔缴。
因此该商业企业在赠送购物券的时候,应该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税额为:2000÷(1-20%)×20%=500(元) 账面利润额=10000÷(1+17%)-7000÷(1+17%)-1400÷(1+17%)-500=867。
52(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000÷(1+17%)一7000÷(1+17%)×33%=846。
15(元) 则税后利润为:867。
52-846。
15=21。
37(元) C方案:返还20%的现金。
增值税=[10000÷(1+17%)-7000÷(1+17%)]×17%=435。
90(元) 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1-20%)×20%=500(元) 账面利润额=10000÷(1+17%)-7000÷(1+17%)一2000-500=64。
1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846。
15元(理由同B方案) 则企业的税后利润为:64。
10-846。
15=-782。
05(元) 表6-8各方案的税收负担比较(单位:元) 方案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税后利润A145。
30 282。
05572。
65B523。
08500 846。
1521。
37C435。
90500846。
15 -782。
05在规范操作的前提下,通过对照政策进行具体的测算,我们不难发现各种方案的优劣:A方案,企业通过销售l0000元商品,可以获得572。
65元的税后净利润:B方案,企业销售10000元商品实际支出价值12000元的货物,企业的税后净利润只有21。
37元;C方案,企业销售10000元的商品,另外还要支出2000元的现金,结果亏损782。
05元。
显然,该方案最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