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认识的内容与犯罪构成的客观构成事实不相符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对象错误 2行为错误 3.因果关系错误
一、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1.
对象错误:甲想杀乙,误认为丙是乙,举枪杀死。(乙不在现场)
具体符合说:评价:对乙无罪,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法定符合说:评价:对乙无罪,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
打击错误:甲想杀乙,把乙身边的丙打死了。(乙在现场)。
具体符合说:评价:对乙故意杀人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竞合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定符合说:评价:对乙无罪,直接认定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二、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1.
对象错误,甲想杀乙,把文物当乙打坏。(乙不在现场)
评价:对乙无罪,直接构成过失损坏文物罪。
2.
打击错误,甲想杀乙,把身边文物打坏。(乙在现场)
三、
罪质即犯罪罪行的性质,罪行构成本质。我国刑罚奉行的是罪刑法定,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的刑法基本原则。是司法与审判程序中进行罪质分析是定罪过程的必要环节,罪质符合是犯罪构成该当性的应有之义。罪质存在于犯罪构成之中,主要由犯罪客体来表现。罪质可以细分为罪质与罪量两个要素,二者分别为定罪量刑的其本要素。
3.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各阶级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
,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叫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所谓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所认识、所意欲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客观事实不一致,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
这类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主观轻罪,客观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客观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该种情形不可能成立重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因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重罪的客观事实(但对重罪事实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主观重罪,客观轻罪。如果主观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故意,那么,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是否成立重罪未遂,这种情形有两种处理结论:
(1)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重罪的危险结果时,则成立重罪未遂,同时也成立轻罪(既遂),认定为重罪未遂与轻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2)如果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也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轻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