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分别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该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该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 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其中《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涉及的是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涉及的是优先权,《专利法》第四十二条涉及的是专利的期限;《专利法》第六十八条涉及的是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故当事人延误了优先权期限、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以及专利过了保护期限而导致权利丧失的,不能予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