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分三种情况: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其父母健在,其父母就是其法定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3)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相关法规参见《民法通则》第十六条: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633
父母在,则是父母;若无或者父母无抚养能力,则近亲属亦可;无亲属、朋友,则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当地民政部门.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法律监护人,如果父母去世或者被依法撤销监护人权利应由家属或近亲承担监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