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成立教唆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和盗窃罪(既遂)的教唆犯。
2、乙成立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因为乙并没有实施甲教唆的犯罪行为,而是进行了其他的犯罪行为,将A打成重伤,并盗取A的手表。
甲属于教唆犯 乙属于抢劫
你好
1、甲有指使他人杀人的故意,以及指使他人通过暴力方式(杀人)夺取财物的故意,因此甲分别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抢劫罪;
2、乙只是有伤害故意,以及通过暴力方式(杀人)夺取财物的故意,至于把表送给甲,属于犯罪行为完毕后的处置行为,不影响犯罪行的认定;因此乙分别涉嫌故意伤害罪(重伤)和抢劫罪。
都是抢劫罪 属于共同犯罪
首先甲的教唆内容是“谋财害命”——“A身上都会带有名贵手表,杀了A之后,可以一起取走。”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虽然甲主观上是故意杀人,我们讲究的是主客观一致。)所以甲向教唆的是抢劫行为。然后是乙,乙虽然在实施抢劫行为中改变了具体行为,但是行为的改变并没有影响是抢劫罪的实质。
而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则被抢劫所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