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规避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人的安全的责任在法律上你是有相应责任的,只是说在具体操作上你可以将这一风险合理的进行分散。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不规范性,很多用工都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导致法律关系的模糊性,一般一旦发生安全施工,施工单位都难逃其咎。
在你所说的问题中,你的问题没有说清楚。不知道你是分包商还是材料供应商,如果是供货商,那就不能说是工程款,而应是材料款;如果是承包商,那就涉及工程款的问题,但你前面说的是承包一批货,怎么是 承包货呢??!!你问题的提法就是有问题的。
如果是你是进行分包,那就需要相应的资质。但实践中,许多包工头没有相应资质,但还是把工程承建下来了,那是因为其进行了挂靠。对于这种现象进行施工单位都必须注意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如果你是材料供应,那么你在供应的时候,材料的签收就一定要注意了,有时候所谓的老板签字恐怕就不一定保险了。因为有些工程在亏本的情况下,等你去结算时所谓的老板可能已经一跑了之,你去找施工单位时,施工单位说其公司没有这个人。为了防止这种想象的发生,建议材料供应商在结算时盖一个工程项目部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