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如下: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2009年以后,含50万。.2009年以前为100万)。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2009年以前为180万,2009年以后为80万)。
同时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作证核算,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除以上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80万元以下。
生产企业年销售不超过50万,其他企业年销售不超过80万,超过了要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