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求解。。。。签了劳动合同,里面写着报酬是1200元,我是浙江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310元

这个合同是不是不合法?我是不是可以自己这方解除合同?
2025-01-07 01:03:22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如果单位是按1200元发放的,可以投诉要求补足1310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

回答2:

是正规的劳动合同么? 那可以报劳动部门的 可是那样你就会丢了工作 这也只是个形式

回答3:

这些在一般公司来说都是没什么用的,形式上的东西而已,不用在意那么多,只要你没有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