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工单位一:没有与你签订正式用工合同,二:没有给你交纳“五险”,那么用工单位按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让你缴纳20%的税是正确的。
反之就是错误的。
我是地税局的工作人员。
“实习工资”既然是“工资”,就是员工工作报酬,而不论正式工、临时工、实习期、试用期,与单位就是事实劳动关系而非单位之外的个人向单位提供劳务,以个人劳务报酬扣缴所得税不合法。可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咨询。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工资薪金,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从2011年9月1日起,起征点为3500元)。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至45%)计缴个人所得税。
谁说实习工资2000,超过800部分要按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难道说你的实习工资不是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如果是这样你可同当地地税部门联系,让他们出面帮助协调。
你那个是按照劳务计算个税的,因为不是正式员工因此这样计算。
赞成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