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是上海户口,妻子是外地户口,结婚后妻子的户口可以迁入上海吗?需要什么手续,官方网站是那个网站

2024-12-15 23: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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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好!朋友!
  感谢你的信任,向我发出了求助!
  我一般都不回答有关特大城市户口迁移的问题,因为特大城市出台的户口迁移政策都是一些与我国大部分地方不同、不考虑实际缺乏人文关怀、扭曲的政策,因此放在全国大部分地方都可以执行的政策在一些特大城市(比如上海)却会遭遇到当地土政策的阻碍而执行不了,因此你的问题一要看你的实际情况,二要看上海市对于跨省市夫妻投靠户口迁移政策是如何制定的。下面是上海市2009年发布的文件,时间已经不短故在上海官网很难得找到,你可以先看看再来对比一下你自己: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的批复
  (沪府〔2009〕70号)

  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
  沪公[2009]305号文、沪发改人口[2009]002号文收悉。根据今年5月4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精神,市政府同意《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的若干实施意见》,请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批复》(沪府〔1999〕38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的若干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的若干实施意见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关于其他事项
  (一)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作出的外省市人员迁沪落户审批决定中,对查明因弄虚作假落户的人员一律予以注销户口,并由原迁出地公安部门予以恢复户口。

  (二)被批准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批复》(沪府[1999]38号)停止执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8月24日印发
  先将你的实际情况与之对比,看自己符不符合,不符合只有再等,符合则可按一般的夫妻投靠手续进行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如符合你仍然不清楚具体手续该如何办理可追问我)
  祝好!

回答2:

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办理流程如下:

1、到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

2、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

3、再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