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它情形,均按因病办理,治疗费用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由职工与医疗保险基金分担,病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支付病假工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当然是病假了,工地如果是正规公司是这样算的,不是则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