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不属于高利贷。
信贷概念:
信贷是体现一定经济关系的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借贷行为,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特殊形式,是债权人贷出货币,债务人按期偿还并支付一定利息的信用活动。(通过转让资金使用权获取收益)。信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贷是指以银行为中介、以存贷为主体的信用活动的总称,包括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狭义的信贷通常指银行的贷款,即以银行为主体的货币资金发放行为。
信贷与高利贷区别:
1.从存在的基础看,高利贷存在的基础是小生产占优势的旧生产方式。高利贷存在的基础是社会化的大生产方式,经济中广泛存在盈余或赤字单位。
2.从借贷的目的看,高利贷主要用于生活性消费,与生产没有密切联系。高利贷主要用于生产,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3.从对经济的作用看,高利贷具有资本的剥削方式,它的主要借贷对象——小生产者仅用于维持简单生产活动,导致生产力发展缓慢。信贷可以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节约了流通费用,保证了社会化大生产的顺利进行。
不属于,信贷和高利贷有本质的区别。
信贷是提现一定经济关系的不同所有者之间的货币借贷行为。广义的信贷是指金融机构存款、贷款、结算的总称。狭义的信贷一般只银行或信用社的贷款。
而高利贷一般是指特别高额的借款利息,不用抵押,甚至欠条,年息超过25%甚至30%以上的个人借贷行为。
区分是否高利贷应看其约定利息为多少。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