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鉴定意见书,由于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纠纷,故肯定有一方不满意。
2.如果当事人不满意的,首先要自己仔细看看鉴定书,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条款是否恰当,如果没有上述问题的话,重新鉴定是没有意义的
3.鉴定意见书,只是一种意见,只有经过法庭质证并才信之后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法官在才信之前肯定也会自己看看,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公正的。
由于当事人不是专业人士,肯定对鉴定中所写的内容有不明白,不懂的地方,所以可以将自己的异议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法院,法院会转交鉴定机构进行异议答复并对原鉴定意见书进行复核,因此可以解决一部分问题
4.重新鉴定,一般由当事人提起,并由受诉法院同意之后才可以。重新鉴定是有条件的,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5.由于司法鉴定意见的才信与否完全取决于受诉法院,所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千万不要闹鉴定机构,不但无济于事,还有可能触犯法律,遭受刑罚,比如:扰乱公共秩序罪、寻衅滋事罪、诬告罪、敲诈罪等等
6.如果当事人只是因为鉴定意见对自己不利,而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不建议重新鉴定,由于鉴定有风险,有可能重新鉴定的结论对自己更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