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时,作预收账款处理,加油站对于这种预收款并不确认收入,此时是不能开专用发票的,只有当用户持卡加完油,与加油站进行价款结算时,才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并在会计上确认为收入。并不是指所有的环节都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
结合实务来理解这个问题。一些单位为了控制车辆费用,会指定一个或几个加油站,单位与这些加油站事先协商,统一由财务在一定时期对单位所购油结账,并开具发票。实务操作中比较通用的作法是,单位事先向定点加油站购买一定数量的加油卡或加油凭证,由行政部门专人管理,单位车辆需要加油时向行政部门签字领取,加油时将加油卡或加油凭证交加油站,单位财务会定期或不定期的与加油站结账,加油站对实际耗用的油款向单位开具发票。这上业务流程中,对于单位事先购买的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是作为预收账款处理的,这时按税法的规定,可以不确认为收入纳税,单位结账时,对实现的销售要确认收入纳税。所以说,对于发售的加油卡或加油凭证不征税,但对用加油卡或加油凭证结算加油的要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