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是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当代中国,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规与特殊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