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具有哪些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

2025-03-10 17:5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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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职权: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附注: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