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发票原件在法院,法院给发票复印盖章了,想拿这个去单位报销,行吗

2025-04-14 06: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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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 工伤发票原件在法院,法院给复印件盖了章,如果不能提供原件报销,用人单位是可以不给报销的,如果你是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的话,交通事故中获得了医疗费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再支付医疗费用的。

2、法律参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精神,原执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中“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的规定作如下调整:
  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支付: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费用时,在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两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费用时,在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三项费用: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回答2:

你可以写个收据给法院,写明发票原件由你方收回交XX单位报销。再把发票复印件给法院。

回答3:

如果单位不认,那只有再一次仲裁或诉讼,最后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回答4:

NO 单位也是需要你拿原发票 然后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去给你报销。你没有原件 你得去问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这跟单位给不给你报销是 俩回事。。。既然已经认定为工伤 那么社保部门就应该进行理赔~

回答5:

认定工伤了?凭工伤认定书就可以去向公司索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