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有2种,第一个是和开发单位签署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通常此类合同没有有效期,一般都是以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为合同终止期。
第二个是物业和业主委员会签署的常规物业管理合同。从《物业管理条例》及《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来看,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并不是无期限可以随意终止的。毕竟物业管理也有一个前期投入过程。所以实际操作中,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合同大多为3年一签。超过10年服务期,业主和物业之间磨合的比较好的项目,也有签了5年或更长时间的物业合同的。
政府对于时间长短并无一定之规,主要是签约双方协商制定。而一但把服务期限写入合约,双方都要遵守。在没有违反合约的前提下,任何一方无权提前终止合同。
没有服务年限这一个说法的。物业公司是业主聘请来管理小区物业的。所以没有年限制订,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所以,,时间属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