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是否有效?其后果是什么?
答:有效。后果是丙公司的保证合同效力待定。
因为,货物买卖合同是主合同,其修改合同条款的行为,是否有效除了符合法律之外,还应当经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本案中,甲与乙公司是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当然有权变更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但是,由于甲与乙公司的变更合同的情况未经丙公司同意,因此,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的效力就存在瑕疵,需要补正,即丙公司的追认。如果,丙公司未予以追认,该保证合同无效。反之,则有效。
(2)甲、丁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有效。由于该货物买卖合同的合同标的物为种类物,不是特定物,因此,甲在约定的供货时间内仍不能提供全部B种货物,不足部分的B种货物,由丁向乙提供,甲与丁之间的代履行合同属于补救履行甲与乙之间合同义务的第三方合同,与原合同并不产生矛盾和冲突,丁履行合同的行为视为甲履行合同的行为。因此,该合同当然有效。
本案的情况属于代履行,而非转移合同义务,如果丁不履行与甲的代履行合同,不影响乙要求甲履行的合同权利。因此,甲与丁之间的代履行合同不需要乙公司的同意。
(3)乙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是否合法、有理?为什么?
答:不合法。因为,甲丁虽然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但是,乙接受了对方的履行,乙公司的接收货物的行为表明延迟履行并没有使合同无法达成合同目的,乙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支付货款,但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后履行抗辩权成立的要件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非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乙这时行使所谓的“后履行抗辩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4)甲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甲的诉讼请求可以成立。因为,甲虽然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但是,乙公司却接受了履行标的物,乙公司的行为视为认可甲履约,甲当然有权要求乙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货款。当然,乙也有权要求甲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金,但是,这个要求不影响甲的诉讼请求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