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的入账价值

2025-01-06 05: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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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该材料是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所以该材料组成计税价格=(50000+4000)/(1-10%),消费税=[(50000+4000)/(1-10%)]*10%。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如果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经缴纳的消费税不计入成本,而是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用以抵扣消费税;本题中,收回的材料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则已经缴纳的消费税要计入成本,所以材料入账价值=50000+4000+[(50000+4000)/(1-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