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什么大问题:
首先发票作废且发票联已追回,对方不再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就表明该发票所载明的数据金额形不成收入,因此没有造成税收流失,更不存在非法所得,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第五款,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可以和他们好好解释一下,可罚可不罚)。处理办法:给税务机关写一份情况说明,证明该作废发票发票联已经追回,且已经作废,并未形成少交税款或者多列支出,不会影响购买新发票。
作废发票必须退回每联次,在核销发票时工作人员会审核发票的开具情况,你这种情况肯定要罚款,因为发票联还在,只是记账联丢失,可以找专管员说明情况,沟通一下。罚款的金额可左可右,你应该明白。
登报作废是肯定的,至于罚款则很难说,要看各地的执行标准,有些地方会制定一定的标准,有些则是由管理员在一定的幅度内自己掌握,好好解释一下,应该问题不大的。
最高10万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