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辞职,而且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天数发给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由上述规定可知,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辞职。
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天数支付工资。据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支付工资的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天数支付工资。
你好!劳动者的要求合理。法律规定,劳动者离职时的工资在办结离职手续时结清,如果你公司的出粮制度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办理。
无论怎样公司都必须给你发工资,一般员工辞职后须在一周内将全部工资发给你。另外呢你们公司总裁的发工资制度在广东基本上属于普遍现在,就是当月发上个月工资,可以说是一个合法的现象吧。但有一点要明确,就是员工辞职后,所有的工资须在一周内发放,但可以协商这个日期。
无论是否按你公司的制度结算,都必须结清其工资,我认为是结算到他当日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