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实际情况,明知有人在犯罪而不主动揭发,不构成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不一定,要分情况。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以看出,如果明知有人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创造便利条件或者出示假证明的,是包庇,特殊主体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通风报信且情节严重的也构成本罪。
但是,如果没有职务上的监督责任和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必须主动揭发的,不构成包庇罪。但是不排除因此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而受行政处罚。
您好 根据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所以你说的这种情况不属于包庇罪
不是包庇罪,所谓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不属于,对于知情不举能定罪的也就是拒不提供间谍犯罪证据,其他的知情不举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没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