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前工伤还没有申请或已经申请但工伤还没认定的可以适用新的条例,但已经完成工伤认定的,则不能适用新条例了。为此2011年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 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这个主要是看你认定的日期,只要在2011年1月1日前你的工伤认定没有下来,那么就适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
看工伤认定的时间,2010年的工伤,2011年做得认定执行新条例!
毫无凝问,实用旧法。因为你已于新法前做出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