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个关于夫妻离婚的法律问题

2024-11-26 21:48:08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
  1、双方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
  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看情形可以适用.

  2.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回答2: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产分割原则、婚姻咨询、挽救婚姻、婚外情处理、分离第三者、离婚诉讼请找 中国外遇救助网
sua
10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住房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发 [1995]1 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现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埋住房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试行,在试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住房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94 ) 101 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住房间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一、关于私房所有权的处理
1 、夫妻双方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者以口头形式约定且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好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 、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建造、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3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 8 年以上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 、婚后 8 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理,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产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门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5 、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该房屋不宜分割使用的,可以归并给原产权单位方的当事人或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应当根据原购房价格、房屋的产权比例以及离婚时该房屋的市场价格等因素酌情予以折价补偿。
6 、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能够分割使用的,应当予以分割;无法分割使用的,或者双方达成协议的,或者分割后使用可能造成子盾激化且一方有迁居条件的,也可折价归并。
7 、对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应当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归并绍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当照顾女方。
8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任,经查属实的,可以酌情予以支持,但暂住期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9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且抚养子女的,可以判决部分房屋归子女使用,至该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房屋由抚养子女方代管;也可以将都分房屋的所有权判归抚养子女的一方,折抵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
10 、离婚时,无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另行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二、关于承租房屋使用权的处理
11 、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且共同居住的房屋享有共同使用权。
12 、一方婚前承租的房屋,婚后由双方共同居住 3 年以上的,夫妻双方享有共同使用权。
13 、一方父母承租的,由夫妻婚后实际单独居住 3 年以上的房屋,离婚时夫妻双方享有共同使用权。
14 、一方父母承租的,由夫妻与承租房屋的父母共同居住 3 年以上的房屋,离婚时该夫妻共同享有部分使用权。
15 、夫妻一方承租的房屋,离婚时承租人迁出,另一方在租赁期内要求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16 、对于夫妻享有共同使用权的房屋,离婚时有条件分租的,应当予以分租;不宜分租的,应当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和无过错方等原则判归一方使用,使用方给迁出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17 、对于一方婚前承租或一方父母承租,夫妻婚后实际单独、居住不满 3 年的房屋;或者一方父母承租,该夫妻享有部分使用权的房屋,离婚时,一般应当将该房屋判归承租人或承租方当事人使用,给迁出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18 、夫妻双方享有共同使用权的房屋是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离婚时,房屋能够分割使用的,可以判决分割使用,当事人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到房管部门办理分租手续;不宜分割使用的,应当在征求房管部门意见后酌情处理。
19 、夫妻双方享有共同使用权的房屋是一方单位或一方父母单位的自管公房的,离婚时,一般应当判决该房屋归单位方的当事人使用,使用方给迁出方适当的经济补偿;也可以在征求产权单位意见后酌情处理。
三、其他
20 、离婚时,夫妻共有房屋未从家庭共有房屋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以先行处理离婚问题,房屋析产案件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房屋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房屋析产案件的当事人,以离婚案件中要求析产的一方为原告,房屋的其他共有人为被告。
21 、本意见第 10 、 16 、 17 、 19 条关于经济帮助或经济补偿的金额,一般以不超过讼争房屋(或同类房屋)在一审诉讼期间的租金的五倍为宜,以二年为限。
22 、本意见第 3 、 8 、 12 、 13 、 14 、 21 条规定的期间包括本数;第 4 、 17 条规定的期间不包括本数。
23 、上述意见,如与法律、政策、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按法律、政策、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24 、省法院以往所作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如果说恋爱没有一纸约定,没有法律保障,那么两人迈进了婚姻大门,成了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是否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一旦面临感情破裂,提出离婚,财产纠纷仍是男女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家庭财产中,房产具有较高的价值,往往双方必争。另外,如果夫妻一方在外举债,离婚中是否会成为共同债务进行分摊也成为一大困惑。为此,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必须对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有一定了解,从而正确对待和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问题。

案例1 按揭房分割

张先生与陈女士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2002年张先生付了首付款20万元,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结婚前,张先生已偿还了5万元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剩余的10万余元贷款。2006年10月,张先生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张先生。2006年11月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与陈女士离婚。张先生主张房屋是其婚前个人财产,陈女士则认为她参与房屋还贷,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此争执不下。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房产分割的离婚纠纷。一般情况下,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以财产取得时间为准。如果财产是在结婚证颁发日期之后取得,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张先生和陈女士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在婚后取得,应属婚后共同财产,但张先生在婚前已交付房款25万元,该25万元是张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中包含一方婚前财产份额。分配时先将一方的婚前财产析出,然后再分配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有关部门评估张先生家的房屋现值为55万元,法院判决房屋归张先生所有,扣除张先生婚前个人财产25万元后余下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先生在占有房屋后须付陈女士财产折价款15万元。

专家提醒

按揭购房是夫妻购买商品房最常见的一种形式,一旦牵扯到离婚分割,要考虑到按揭房婚前给付、婚后给付以及房屋在婚后升值部分,情况比较复杂,但有一点应该注意,法律规定,按揭房屋或者是婚前个人房屋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

案例2 公房共同买下属于谁?

1992年,韩先生所在单位分配给他一套房子,合同上写明承租人为韩先生。1995年,韩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1998年,韩先生所在单位将房屋出售给个人,韩先生与王女士交纳购房款3万元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仍然为韩先生。2005年,韩先生与王女士决定离婚,韩先生主张房屋是单位分配给自己的,因此该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属于韩先生一个人。

王女士向律师咨询,律师告诉她,这类情况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明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韩先生与王女士用于购房的3万元是婚后共同财产,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该房屋虽然在婚前由韩先生个人承租,并且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为韩先生,但是由于是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因而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最终按共同财产的性质分割了该房产。虽然根据房屋的来源、性质,判决房屋归韩先生所有,但同时也判决韩先生给付王女士一半的房产折价款。

专家提醒

在房改中,由本单位职工以较低价格将原自住公房买下,从而成为私有房产的情况非常普遍。在这种情况下,承租者由于将其视为本单位的“福利”,因而往往把它作为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常为此产生纠纷。其实,法律明确规定,只要是婚后共同购买,这类福利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3 拆迁款买的房是共同财产吗?

1991年,20岁的周先生在单位承租公房一套,1995年周先生与袁女士登记结婚,并一直在这个房子里居住。2005年,这个房屋面临拆迁,周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协议上被拆迁人为周先生一人,拆迁补偿款共计40万元。当年,周先生使用拆迁款购买房子两套,房屋所有权人都写上了周先生的名字。去年,周先生和袁女士发生矛盾,感情破裂,到法院要求离婚,周先生向法院表示,这两套房子都是用本单位分配的公房购买,因此两套房子都应该归他所有。而袁女士没有同意。

法官表示,拆迁安置房的处理分两种情况。双方均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的,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以财产取得时间为标准,只要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尽管被拆迁房屋是周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但鉴于拆迁款是婚后取得,双方所购买的房屋也在婚后取得,所以两套房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经评估,周先生购买的两套房子价值分别是30万元和20万元,法院判决30万元的房屋归周先生所有,20万元的房屋归袁女士所有,另外,周先生给付袁女士折价款5万元。

专家提醒

现实生活中还有这样一种情况,一方单位分的集资建房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由于单位对集资建房只提供购房合同,产权证要在5年甚至多年以后办理,在房产证没有拿到期间,夫妻双方离婚,这种只有使用权而没有产权的房子该如何分配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4 赌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汪女士和徐先生1995年结婚。婚后,徐先生沾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大量赌债。为了偿还赌债,自2003年至2005年,徐先生瞒着汪女士多次借赌友款共计8万余元。因为沉迷赌博,徐先生对家庭不管不问。2006年12月,汪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徐先生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徐先生提出自己欠款8万余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汪女士分担。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疗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在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汪女士与徐先生是合法夫妻关系,2003年至2005年,徐先生瞒着汪女士多次借赌债8万余元不应认定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此驳回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专家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主题调查

离婚时 90%的人愿意得房子

现实生活中,夫妻会对家庭中最大的财产——房子作何处理,昨日,记者随意对30对夫妻进行了一番调查。

调查显示:离婚时,90%以上的人愿意得房子,给对方补偿钱。

调查显示:70%的人认为单位分给自己的房子,离婚时也应该归自己。

调查显示:80%的人认为家里最值钱的是房子。

调查显示:80%以上的夫妻共同买房。

调查显示:爱人瞒着对方在外举债,90%不愿意替对方还债。

调查显示:20%的人愿意作婚前财产公证。
《中国外遇救助网》婚姻、心理、法律专家提供婚姻问题的综合权威咨询。
心灵的伤害远比肉体的伤害痛苦百倍。《中国外遇救助网》是婚姻的卫士和疗伤的港湾。
geiuyynaer

回答3:

婚姻法46条有过错赔偿的规定,但是现实中证明对方出轨而获赔偿的情况非常少,这类出轨的证据很难收集以及合法性认定都有难度的。接下来向楼上胡志丹律师所说的;没有具体金额,根据财产状况,如果能够有证据证明男方出轨,则可以要求男方少分财产. 如果诉讼,建议尽量走调解程序,争取较高的抚养费,要法院判决抚养费的话,一般在月工资的百分之20到30之间。愿你能顺利解决好问题

回答4:

没有具体金额,根据财产状况,如果能够有证据证明男方出轨,则可以要求男方少分财产,
女方抚养子女的,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男方工资收入水平确定。

回答5:

这个问题答也不是,不答也不是!
原因在于你这个问题实在太模糊了,法官不审理案子之前也不知道你们家有多少财产吧。那怎么可能现在网友就能具体的给你一个数额呢?

只能说,在无过错的情况之下,法律是优先照顾带孩子一方和女方的权益的.(但是这个是保障另一方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照顾的)
如果按照百分比来划分,就是四六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