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资产收购指企业得以支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劳务或以债务免除的方式,有选择性的收购对方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资产。股权收购是指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控股式收购的结果是A公司持有足以控制其他公司绝对优势的股份,并不影响B公司的继续存在,其组织形式仍然保持不变,法律上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主要有两种,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各有各的优劣,但股份公司并购中股权并购的较多。
常用的并购方式主要有现金并购、换股并购及综合并购,其中比较常用的方式是现金并购。
1、股权并购;
优点:股权并购主要有以下优劣,我们列举一些主要对比点来阐述:
(1)股权并购在实现并购目的上,是最为高效的并购途径,可以迅速实现对企业的控制权转移。
(2)股权并购是最为快捷的并购,操作过程中,只要实现了股权的转让,就可以直接完成主要交易。
(3)可以保证被收购的企业在并购过程中正常运营,不影响其经营和管理的持续性,而且实现并购后,对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管理也影响较小。
(4)企业的整体价值不受影响,对于一个成熟的被收购企业,其价值不仅反映在有形的和无形的权益资产中,其商标的潜在价值、客户资源、销售渠道、商誉等也都具有特别的价值,甚至有些并购的主要目的就在于此,因此采取股权并购,可以让企业的整体价值不受实质性的影响。
2、缺点:股权并购相比较其他并购形式,也有本身的劣势
(1)或有债务和其他未披露的债务容易被掩盖和忽略,这不仅大大影响了对被并购企业的价值的估量,而且还可能受到债务追索,如诉讼和仲裁等的牵累,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规划。
(2)对交易的价格的估值是建立在会计资料的基础上,虽然经过审计矫正,但是无法精确的判断其实际价值,此外,对其商誉和销售渠道及客户群等判断也存在一定障碍,因此存在估值偏差较大的可能性。
(3)在实现并购后,面临管理体系的磨合和重组,管理人员的调整和变动,员工的处置等问题,尤其是以技术研发为重要优势的企业,这些可能在收购完成后或多或少的影响了收购的预期和效果。
(4)虽然取得了实质性的控制权,但是在于其他股东的磨合上,还需要假以时日,会面临一个阶段的复杂内部关系,影响企业的运营效率。同时,作为出让了主要股权或股份的出让人,其可能变相的同业竞争,甚至采取恶劣的手段来实现自己利益的转移。
2、资产并购
1、优点:
(1)只转让企业的具体资产,不承继其债务,因此交易的价值容易确定,且比较准确。
(2)对于企业未披露的债务、其他或有债务和潜在债务,均不影响交易的实际价值,在并购过程中都会予以剥离,免受其他人的追索。
(3)由于是资产形式的交易,所以不存在管理性融合、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人员处置等问题,交易后遗留的类似问题较少。
(4)并购完成后,与被并购公司原股东不存在法律上的联系,因此不会产生复杂的股东关系。
2、劣势:
(1)由于进行资产并购过程中,除了要做财务性的审计和法律性的尽职调查外,还要单项的确认其资产的权属,单项的确定交易价格以及整体的价值调整,单项的履行交割过程和权属变更手续,因此交易会比较缓慢和琐碎。
(2)由于完成资产并购时,不但收购方要指定或设立母体来承载,还涉及被收购方的债权人公告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和其他程序,因此操作过程较为复杂。
(3)资产并购虽然剥离了债务,但是被并购企业的商誉和客户资源以及销售渠道等均被一定程度的剥离,因此会损失一部分价值。
(4)由于被并购的企业可以选择不注销公司登记,其可能重新运营,借助旧有渠道与收购方形成重要的竞争。
3、置换并购
置换并购是股权并购或者资产并购都可能使用的一种形式,与前两者的区别主要是并购过程中,不是以货币形式支付对价,而是收购方以自己或其他公司的股权、或者现金以外的其它资产权益交换而支付对价的并购。这种方式增加了一个对作为支付条件的置换资产的价值确定程序,因此定价过程是一个双向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