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方式

2025-02-27 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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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交通事故赔偿,首先应由交警根据双发违章过错情节及过错与事故结果的因果关系对责任进行认定。对责任认定不服,可在收到责任认定十日内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复核申请.伤\亡者具体赔偿数额需要根据伤者的具体伤残程度、责任分担、实际花费、户口性质、年龄大小、家庭被抚养人情况、工资收入、住院时间长短及事故发生地等情况详细计算。由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先于赔偿,超出部分,按照事故当事人双方责任,按照交警队责任划分按比例承担,车主与肇事司机符合一定条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或司机赔偿后,再按照商业三责任向保险公司理赔。交通事故属于专业性很强的案件,必要时还要请律师帮助处理,有需要详细法律咨询联系本律师。

回答2:

交通事故赔偿金标准

回答3:

回答4:

看造成的后果和本人的具体情况了,主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回答5: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数额确定及计算
(一)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1、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其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实践中,只要是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票据都将得到法院支持,也存在虽无票据,但医疗机构出具欠费证明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况。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3、营养费:原则上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时间,标准为10-20元每天。
4、后续治疗费:原则上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机构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一并与医疗费计算。
5、丧葬费:按照一审法院法庭辩论终结时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的,6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6、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一审法院法庭辩论终结时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一审法院法庭辩论终结时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 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9、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实践中,对此进行司法鉴定,并以鉴定结论确定的情况较为普遍。
10、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误工费=收入状况*误工时间。
1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12、交通费:仅应支持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转院或者死亡受害人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乘车、乘船费用。应以正式票据为凭,且有关票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实践中多由人民法院视情况酌定。
13、住宿费:是指受害人确需外地治疗,而又客观上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住宿所支出的费用,以及死亡受害人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用。
实践中,通常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票据由法院酌情认定。
14、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即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因受害人残疾或者死亡而遭受精神损失,按照当地标准计算的费用。
15、外地就医产生的伙食费:此处的伙食费是指对于受害人确需外地治疗,而又客观上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饮食所支出的费用。其计算同住院伙食补助费。
16、其他合理损失:对于上述费用之外的损失,如有确实发生,又有证据,又较为合理的的,法院也会酌情支持。
(二)财产损害赔偿项目
17、通常财产损失:对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车辆、货物、物品等的财产损失,在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法院也会支持。
实践中,通常按照价格评估报告和维修发票予以认定。
18、鉴定费、评估费:对此类费用,通常按照发票金额予以认定。
19、车辆营运损失:对于从事货物运输或者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其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亦应得到赔偿。
实践中,通常根据受害人提供的从事经营、维修时间等证据,由法院予以认定。
20、拖车费、施救费:对于因车辆损坏导致车辆(主要是机动车)的拖车费、施救费,在有票据的情况下,通常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由事故责任人赔偿。
21、停车费:对于车辆被交警部门扣押所产生的停车费(主要是机动车),法院处理不一,但确实可能得到部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