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警察如果承认有此情节的行为,那么你就劝他改行吧。他已经犯了伪证罪。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依照最高人甩检察院1989年1I月30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伪证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得制造伪证的;(5)出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因此,如果承认有此行为,但是他还是有救的,他的行为还只是停留在妨害司法公正的程度上,还没有给当事人造成造成冤、假、错案和不可挽回的后果。基于他是一名警察,主观故意、执法犯法,重者改行、轻者给一个记过这是跑不掉的。如果这位警察今后还在公安队伍,建议他今后要多学习一些法律了。
不是诽谤,而是作伪证,是犯罪行为。
警察的做法不妥(看来是新警察,呵呵),但是老板告警察诽谤也很难成立。诽谤是自诉案件,定义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捏造看来是被证明了,但是散布却不容易认定,因为只在法庭上说起;情节也很难说是严重,所以诽谤罪很难成立。
不算。根据刑法246条的规定解释。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不过,虽然不算诽谤罪,但是如果以其他罪名起诉的话,有可能成立。
1、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诽谤罪是情节犯,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诽谤罪。
3、诽谤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可见,警察没有诽谤的故意,所以不能认定是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