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2010年一道司考民法真题~~帮帮忙……

2024-12-29 15:03:32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认为构成共同侵权。因为都有过错,并且其过错结合起来造成侵权,属于直接结合。因为直接结合是很难划分过错大小的,所以出于对受害人的保护,承担连带接任。

回答2:

侵权责任法交通事故责任那章,自己查。

回答3:

我认为你的分析是对的

不知道为什么答案是这样,可能归结于“共同危险行为”?

这的确应该是共同因果,而不是累计因果...

回答4:

你认为甲、乙不能单独造成全部损害,那你认为甲造成哪些伤害,乙又造成哪些伤害?甲乙的行为责任很难分清,出于对被害人丙的保护,甲乙要对丙要负连带责任,然后甲乙之间在内部分割责任。